在保險實踐中,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合同誠信原則的核心體現(xiàn),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承保意愿與費率厘定。下面看看一起典型案例:
案情簡介:
2023年8月,李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,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。2024年6月30日,胡某駕駛李某的車在某路段發(fā)生三車碰撞事故,交警認定胡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。保險公司核實情況時發(fā)現(xiàn):李某和胡某為親戚關系,胡某因征信不好,借用李某的名義貸款購買了車輛后,以李某的名義投保,平時該車輛由胡某在使用,并通過貨拉拉等營運平臺拉貨作為日常收入主要來源。李某知道胡某車輛從事營運,但是仍按照家庭自用車投保,主要原因是營業(yè)用保費比家庭自用貴。最后,經(jīng)保險公司向李某、胡某解釋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保險合同條款后,李某和胡某主動放棄索賠。
案例分析:
1.投保人違反了法定的如實告知義務。根據(jù)《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訂立保險合同,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,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。”李某在明知車輛真實用途為營運的情況下,仍選擇并申報為“家庭自用”,其行為直接構成了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。
2.保險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及免責權。根據(jù)《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十六條同時規(guī)定: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,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(fā)生的保險事故,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,并不退還保險費。”由于李某的故意隱瞞行為,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;蛘咛岣弑kU費率。因此,保險公司在事故發(fā)生后查明真相,有權依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拒絕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,解除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費。
寧波人保財險溫馨提示:
1.承擔保障落空風險。一旦發(fā)生事故,因未如實告知而導致拒賠,所有損失需自行承擔。
2.承擔法律責任風險。借用名義購車投保,實際車主與名義車主分離,一旦發(fā)生重大事故且實際駕駛人無力賠償時,名義車主可能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3.遭受征信影響風險。如因保險糾紛進入訴訟或執(zhí)行程序,可能對相關當事人的信用記錄產(chǎn)生負面影響。
編輯: 仇九鼎糾錯:171964650@qq.com

中國寧波網(wǎng)手機版

微信公眾號